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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篇」注意了,这些兽药不得检出,兽药残检直击养殖场!

浏览: 次 日期:2019/7/11 14:19:42


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的《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通知,要求对2019年我国动物及动物产品药残检测的程序、方法、残留限量和违规者处置办法进行了详细说明。

药残抽检样品将分为4个时段执行


2019年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分为4个时段执行,每个时段约70天,全年均匀抽样,共计抽检全国9000个畜禽样本。其中,将在全国多个省份抽检猪肉样品2350份,猪肝样本400份。


对于样品的来源,《计划》中特别指出:需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开展猪肉、猪肝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另外,抽样数量需根据动物饲养基数计算:

这几种类药物不得在猪肉&猪肝产品中检出


根据《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要求,猪肉中不得检出卡巴氧和喹乙醇、地塞米松、硝基咪唑类、氟苯尼考、氟喹诺酮类、磺胺类、金刚烷胺、四环素类、磺胺类和氟喹诺酮类、替米考星、头孢噻呋。


此外,还对多种药物设定了残留限量。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国家的监测行动,各省有关部门还会进行省级药残检测工作。农业农村报要求,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另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


药残超标企业将全程追溯、持续追踪


对于残留超标的检测样本,通知中也明确了相关处理措施: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及时报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海关部门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所以,对上述国家必检的药物成分,养殖场一定不要用于养殖生产中。生产的猪/猪肉/猪肝一旦被检测出使用过药成分的话,将会被从重处罚。



免责声明;本文章来源“兽药宝”。我们尊重原创,重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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